侵犯公民人身、民主权利罪部分经办案件

1、2021年(荔湾区)担任荣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,刑拘抓捕时涉嫌故意伤害罪,在检察院呈捕期改变罪名为“涉嫌故意杀人罪”,之后与检察官面谈沟通案情和用药记录被成功不予批准逮捕,得以释放;

2、2021年(天河区)担任吴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,刑拘抓捕时涉嫌故意伤害罪,但受害人当场死亡,结合尸检报告,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为“涉嫌故意杀人罪”,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赔偿,法院庭审取得较好效果;张某(市中院)故意杀人罪,白云区案件,经辩护判处死缓,得以保命。

3、2021年(荔湾区)担任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,经庭审辩护,最终从轻判出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4、2020年(荔湾区)担任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,介入案件后,积极协商沟通,获得受害人谅解,经庭审辩护,提交新证据,从公诉人原定有期徒刑建议量刑,最终轻判拘役四个月,取得“实报实销”结果。